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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人員是公務員嗎?

法律分析:仲裁員不壹定是公務員。仲裁員不是專職的,而是由工會、單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組成,包括法學院的教師或律師。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擔任過法官;(二)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四)從事律師工作滿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或者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擔任過法官;(二)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四)從事律師工作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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