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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制度研究存在哪些不足?

有妻多嫁者只服壹年,女家減壹;如果妳嫁給壹個欺騙妳的人,妳只會呆壹年半,妳的妻子不會坐下來離開對方。至於婦女重婚罪,唐律《家婚》也規定:“凡夫妻,而娶者,各有二年,妾降為二等,各分居”;"妻子和小妾去兩年,所以再婚的人被給予二等."加上第二類是三年有期徒刑,因為它被認為包含了欺騙丈夫的責任,所以它的懲罰比娶了壹個只有壹年的妻子更重要。

在五代,唐朝的法律被沿用,但是在周世宗,重婚的懲罰甚至更重。善於遠走的妻子才三年,於是再婚者流三千裏;已婚的父母和父母單獨坐在壹起;如果已婚者知道,他犯同樣的罪;結婚然後認識,降級,離開。

當然,如上所述,在封建社會,本質上還是實行壹夫多妻制的,只是除了壹個“正室”,其他都是以嬪妃、宮女、奴隸的名義出現。

關於婚姻形式,唐朝提倡聘娶,與其前代和後代相似。再看唐宋明清法律中對婚姻的要求,要看有沒有定下婚約或者有沒有賞錢,而所謂賞錢不限,哪怕只是壹尺帛,可見這和買賣婚姻是不壹樣的;當然,如果妳貪戀巨款,那麽婚姻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所謂訂婚結婚,總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聯系在壹起,往往不征求當事人的同意。比如唐朝的李就在大殿的墻壁上設置了壹個鑒寶窗口,萬壹有貴族子弟來大殿參觀,就讓六個女人在窗口選擇自己想要的人。這只是以貌取人的例外。但即使我選擇了,還是要以家長出面,雇傭的形式來解決問題。正是由於雇傭結婚的推廣,其他形式的婚姻才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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