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代,唐朝的法律被沿用,但是在周世宗,重婚的懲罰甚至更重。善於遠走的妻子才三年,於是再婚者流三千裏;已婚的父母和父母單獨坐在壹起;如果已婚者知道,他犯同樣的罪;結婚然後認識,降級,離開。
當然,如上所述,在封建社會,本質上還是實行壹夫多妻制的,只是除了壹個“正室”,其他都是以嬪妃、宮女、奴隸的名義出現。
關於婚姻形式,唐朝提倡聘娶,與其前代和後代相似。再看唐宋明清法律中對婚姻的要求,要看有沒有定下婚約或者有沒有賞錢,而所謂賞錢不限,哪怕只是壹尺帛,可見這和買賣婚姻是不壹樣的;當然,如果妳貪戀巨款,那麽婚姻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所謂訂婚結婚,總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聯系在壹起,往往不征求當事人的同意。比如唐朝的李就在大殿的墻壁上設置了壹個鑒寶窗口,萬壹有貴族子弟來大殿參觀,就讓六個女人在窗口選擇自己想要的人。這只是以貌取人的例外。但即使我選擇了,還是要以家長出面,雇傭的形式來解決問題。正是由於雇傭結婚的推廣,其他形式的婚姻才被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