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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法律分析: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情況復雜。有的是因為地方財政困難,缺錢,有的是因為相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教育經費。在前壹種情況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力有限的條件下,處理好經濟與教育的關系,保證優先發展教育戰略地位的落實。後壹種情況,必須嚴肅查處,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資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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