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在這兩年內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計算執行期間。同時,兩年的執行期限從在日本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執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二審判決是終局的,有效的。被執行人收到二審判決後,二審判決規定履行期間的,執行時效從二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的,二年執行時效從壹審法院確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