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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中的連帶責任和主要責任在法律和執行上有什麽區別?

有壹點我不太確定,就是妳說負責這個案子的法官之前不負責這個案子的原因。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的審判就不能由原審法官繼續進行。壹審審判沒有結束,沒有特殊原因,不得中途更換法官。如妳所說,第二法官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所做的變更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二是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0條、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54條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4條均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不通知可能導致非法程序。

3.如果這筆錢確實是妳家的,法院有權在履行執行通知書的前提下扣錢,村委會有協助的義務。

4.勝算有多大?沒有律師壹定會給妳答案。只有了解實際情況並加以分析,僅憑網上的幾句話是很難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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