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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與事實不符是否屬於欺詐?

合同與事實不符是否被認為是欺詐壹般要看情況:

1.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認定為詐騙。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屬於欺詐。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產,被告人騙取大量公私財物,被害人受到損害的行為;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發生的壹切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糾紛雙方對導致相關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不同的看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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