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準:(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要求:生活護理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在當代社會,無論是發生工傷還是由他人造成工傷,這樣的傷害都需要壹定程度的賠償。當然,這個補償需要分層次確定。如果鑒定為10,也需要賠償。其實他的學歷比較低。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