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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職權取證的規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依職權可以調查的證據主要包括:

(1)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二)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3)涉及身份關系;

(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撤訴等程序性事項的;

(6)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壹)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調取;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對待證事實無證明意義或者不需要調查收集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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