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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法人還是其他組織?其法律地位如何?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物業管理委員會是住宅區、寫字樓或商業樓宇物業管理的常設最高權力機構,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推選的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權益。同時,管理委員會還應包括當地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的代表。既然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由帥氣的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代表組成,代表著廣大業主的權益,是物業管理中永久的最高權力機構,那麽管理委員會就應該是壹個長期穩定的組織,壹個松散的、有名無實的管理委員會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建議管委會成立後,到房管機構備案,到民政部門的法人機構登記,確定其性質和法律地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管理委員會章程;

(二)負責召集和主持今後的業主大會;

(三)負責調查、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與新的或原物業管理公司重新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五)管委會有權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保管、監督和決定物業維修基金和公共設施專項基金(啟動基金)的使用;

(七)審查管理公司上壹年度的財務收支和下壹年度的財務預算;

(八)審核年度管理計劃、配套項目和重大維修項目(鍋爐、配電設備、電梯、中央空調、供暖等))由管理公司制定;

(九)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

(十)審議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等。

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雇傭關系。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物業的業主和所有人,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服務。物業管理委員會壹般設壹至二名常設工作人員,費用壹般從管理啟動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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