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是第壹個承認同性伴侶同居合法地位的歐洲國家。1989年發起了壹項關於建立同性伴侶登記的法案,該法案於1989 10+0生效。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以享受異性伴侶的壹些特有權利,如繼承權、保險計劃、養老金、社會福利、所得稅減免和失業救濟等。同樣,如果離婚,他們也有承擔贍養費的義務。1997年,丹麥國家教會(路德教會)主教投票承認同性伴侶關系,婚禮儀式可以在教堂舉行。1999起,同性夫妻可以收養配偶的子女,但仍然不能收養伴侶關系以外的子女。
2001年6月22日,比利時部長會議通過了壹項法律草案,規定今後比利時的婚姻不壹定是異性之間的結合,婚姻也可以由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組成。這壹法案的通過使比利時成為繼荷蘭之後第二個允許同性婚姻的歐洲國家。此外,冰島、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國也不同程度地保護同性伴侶的合法權利。
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10日,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Gesetz zureinteg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簡稱“同性婚姻法”。根據這部法律,同性伴侶可以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為“生活伴侶”,“生活伴侶”的社會和法律地位類似於傳統的異性婚姻。本法於2006年8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