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證;
2.從孩子戶口簿、出生證明、夫妻戶口簿到夫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出;
3.如果孩子還小,還沒有登記,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明或者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等材料,去戶口所在地,對孩子有監護權的父母壹方登記;
4.根據離婚證上寫明的孩子權屬內容,需要遷入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遷入證明,當地派出所辦理準遷入證明(居委會證明蓋章);
5、準入證明,到孩子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遷移證明》;
6、持遷移卡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