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實習協議應當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各方基本情況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和條件。
(三)實習期間的住宿和休假安排。
(四)實習期間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條件。
(五)責任險和傷亡事故處理措施,對不屬於保險理賠範圍或超過保險理賠金額的部分約定責任。
(六)實踐評估方法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實習協議還應包括實習報酬和支付方式。
第十七條接受學生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實習報酬,原則上應當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見習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