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合同期限從6個月到1年,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3.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不滿2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日。
4.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簡單來說,試用期滿後可以不簽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