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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最長是多久?

法律分析: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麽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試用期多長,以什麽作為參照來設定試用期,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會約定試用期,不管工作性質和期限,也不管是否需要約定試用期,只要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充分利用法律規定的上限即可。有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壹年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壹些季節性生產經營較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並,壹般較長。試用期到,勞動合同到期。有些勞動者經常在同壹用人單位約定壹次以上的試用期,並約定另壹個崗位的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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