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分兩種情況。壹是實習生與所在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實習在所在單位進行壹定的專業培訓。在這種實習中,實習生必須與所在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目的是增強自己對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程度,以便將來能夠獨立從事這類職業。還有律師,醫生,等等。
另壹種是實習生出於學習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比如上面提到的大學生畢業實習。實習期內,不受勞動法保護。對於第二種情況的實習,法律區別的唯壹標準是學生的身份。
在校學生由學校安排或利用課余時間到單位實習。因為全日制學生此時還是學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因為學生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所以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糾紛不能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擴展數據
實踐中侵權案件維權難;
在實習過程中,學生與實習單位發生勞動和人身傷害糾紛,只能按照壹般民事糾紛處理的,雙方已約定按照約定處理。
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大學生在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的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尤其是在就業困難的情況下,學生自己並沒有主動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實習維權協議的權利。用人單位也沒有主動與實習生簽訂保障協議。
部分學生通過關系找到自己的實習單位,雙方沒有基本的約定,導致部分大學生在權益受到侵害後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人民網-大學生實習期間如何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