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尋找失物有哪些法律規定?

尋找失物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二條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第三百壹十三條善意受讓人取得該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轉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

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債權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壹十八條遺失物自拾得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 上一篇:什麽是股權贈與?
  • 下一篇:水果簡筆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