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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處罰規定

法律主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物。以上是食品安全法處罰規定,望采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未依法處理和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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