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消費者除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