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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在食物成分表上。妳會寫“成分相等”嗎

不能在食品配料表中寫成分,而是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時添加量的降序逐壹列出。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配料”或“配料表”應作為配料表中的主導詞。當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原料已改為其他配料(如酒、醬油、醋等發酵制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輔料代替“配料”和“配料表”,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可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進行標註。加工助劑不需要貼標簽。

4.1.3.1.2食品制造或加工時各種配料應按降序排列;添加量不超過2%的成分可以按降序排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在其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百度百科-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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