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壹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經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的結論。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布,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或者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