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因離婚簽訂離婚協議的,離婚後,離婚協議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按時履行離婚協議。雙方因履行離婚協議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迫使對方按時履行離婚協議。因此,離婚後,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應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
協議離婚的過程如下:
1.雙方先協商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宜;
2.簽離婚協議;
3.雙方* * *在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4.經過30天的冷靜期,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
綜上,離婚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六十九條
雙方離婚未果,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