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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

答: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是環境法體系的基礎,是各種環境法律、法規和制度的立法依據。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將環境保護確定為國家職責和基本國策,將公民享有良好生活環境的權利和保護環境的義務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從而為環境保護奠定了憲法基礎,賦予其最高法律效力。中國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主要包括:

(1)國家的環保責任。規定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是國家的基本職責。中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樹木。”這壹規定為國家環境保護活動和環境立法奠定了憲法基礎。

(2)公民的環境權利和義務。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公民有生活在良好生活環境中的權利和保護環境的義務。雖然我國憲法沒有直接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和義務。但《憲法》第51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壹規定既是公民主張環境權的依據,也是防止濫用個人權利造成環境汙染和破壞的基本環境義務規範。

(3)環境保護的基本政策和原則。中國憲法第9條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10條規定:“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此外,中國憲法還規定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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