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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如下

無名合同是指民法典中沒有規定特定的種類和名稱,但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訂立,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因此,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無名合同應適用《民法典》關於民事行為能力和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條:本部分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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