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的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形式為日常巡查、審查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和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