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國(境)外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並取得教育部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人員;
(2)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上述人員中,博士研究生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不超過55周歲,碩士研究生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不超過50周歲,本科學歷年齡不超過45周歲。
2.在蘇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下列人員,可在人事檔案轉移後申請落戶:
(1)具有碩士或碩士以上學歷(含留學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壹級條件之壹的人員;
(2)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含留學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上述人員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可按這些條件申請落戶。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三級、年齡不超過35周歲、在蘇穩定就業並在申報單位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可在人事檔案轉移後申請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提交遷移證進行登記,在城市的三日內,在農村的十日內,交驗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應當出示釋放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