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工商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工商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狹窄,操作人員不能長時間工作,自然通風較差,容易導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氣含量不足的空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工貿企業是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