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補充協議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的,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以補充協議中的條款為準。(3)雙方需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範圍,明確補充的主合同是否在原範圍內生效或發生變更,以及如何變更。(4)補充協議基於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缺乏主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和條款,或者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需簽訂補充協議。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壹種法律文件。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是解決糾紛的依據。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合同的約束力如下:(1)自成立之日起,合同各方均應受本合同約束;(2)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協商解除,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形除外。總的來說是這樣寫的:“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壹致,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協議無特別約定的,雙方協商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實上,在實踐中,“補充協議”的效力往往高於原合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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