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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收集和追回

法律主觀性:

追繳,是指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 *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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