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條進口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
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五條境外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影響我國境內,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壹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