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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由於各省市情況不同,小作坊管理辦法的出臺也有所不同。詳情咨詢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9年5月12日發布,2009年9月1日實施)現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3.2012面對十八大的召開和傳說中的管理體制改革,可能會影響未來食品生產和小作坊管理具體辦法的頒布和實施,所以暫時沒有定論。但從大方向來看,盡快出臺小作坊管理辦法是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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