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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原則是什麽?

老當益壯的原則。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是否適用於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的問題。如果適用,它是追溯性的;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

我國刑法采取寬嚴相濟的原則:所謂寬嚴相濟,是指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那麽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擴展數據:

原則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新刑法典6月1997+10月1日生效期間發生的行為,應當按照下列不同情況處理: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但新刑法認為是犯罪。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即新刑法無追溯力。但行為在1997 65438+10月1後繼續或繼續的,適用新刑法對65438+10月1後構成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2.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但新刑法沒有。只要這種行為還沒有經過審判或者判決還沒有確定,就應該適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3.如果當時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認為是犯罪,應當按照新刑法典的規定追訴,原則上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新刑法沒有溯及力。但如果新刑法輕於當時的法律,則適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4.依照當時法律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判決繼續有效。

參考資料: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的溯及力規定?-雞冠區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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