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裁定必須支付罰款。應對犯罪行為處以罰款。罰款也必須在判刑後繳納。犯罪分子確有經濟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罰金。犯罪分子因經濟能力不足不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支出過多,拍賣罰金繳納人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
2.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38條。
被害人合法財產權屬清楚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但必須拍照、鑒定、估價,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理由,附照片原件、清單和被害人領取手續備查;權屬不明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後按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返還的部分。
第439條
在審理過程中,經權利人申請或者同意,院長批準,對不宜長期保存、易貶值或者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財產,或者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票據,可以依法先行處置,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保管。
對涉案財物的第壹次處置應當合法、公開、公正。
2.法院罰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1,限期壹次性支付。主要適用於罰款數額不大或很大,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案件。這種情況下,罪犯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壹次性繳納罰金;
2.限期分期付款。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大,犯罪分子無力壹次性繳納的案件。限期分期繳納使得罰款繳納時間靈活,繳納金額可以拆分,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付款。超過規定期限拒不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
4.隨時恢復。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免除付款。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免罰款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