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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記錄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只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但有犯罪記錄已構成累犯的,可以不適用。《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參軍或者就業時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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