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劃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信號燈包括機動車燈、非機動車燈、人行橫道燈、車道燈、方向指示燈、閃爍警示燈和鐵路道口燈。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地方,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在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壹定距離處應設置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實行全國統壹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應當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根據交通需要,道路交通信號應當及時增設、更換和更新。增設、更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
壹、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1,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二、黃燈亮時,以下三種情況不視為闖黃燈,不予處罰。
1,黃燈亮時,停在停止線前剎車;
2.黃燈亮時,車身壓著或越過停止線,但只要剎車就不視為闖紅燈;
3.黃燈亮時,車身任何部位已經越線,可以直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