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運行、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壹)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