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機構收到信訪事項後,應當登記,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依法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交。
(二)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情況嚴重、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信訪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壹級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下壹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壹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上壹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
(四)對信訪事項移送中的重要案件,需要反饋處理結果的,可以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直接辦理,要求其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反饋處理結果,並提交辦結報告。
依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或者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0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信訪人,按規定通知信訪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