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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產銷企業對原料沒有保質期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無保質期原料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如下:

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兩年。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進貨日期、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對於沒有明確保質期的產品,如酒類,保質期不低於兩年,以保證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效運行,保證監管鏈條的連續性,保護生產經營企業的權益。

食品安全法規要求:

1.備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食品原料的采購和使用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2.憑證保存要求:企業應妥善保存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檢驗報告等與食品原料相關的憑證;

3.保存期:壹般情況下,食品原料的記錄和憑證應至少保存兩年,以便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可追溯原料來源;

4.特殊原料的規定:對於壹些特殊的食品原料,如添加劑或有特定保質期的原料,記錄和憑證可能有更長的保質期;

5.監管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定期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記錄和憑證的保存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綜上所述,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如實記錄和保存無明確保質期的原料的詳細信息,包括名稱、規格、數量等,並保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這壹措施旨在加強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監管的連續性,保護企業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條

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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