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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食品處罰條款

法律分析:根據《關於規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食品經營者未履行索證索票、建立進貨臺賬等責任和義務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並對其進行教育、引導和督促其及時改正;未按規定索取食品質量檢驗報告、食品市場開辦者未履行管理責任和義務的,按照《特別規定》予以處罰。按照違法行為記錄制度的要求,違法行為應當記錄並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並造成後果的食品經營者,要依法從重處罰,直至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具體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非法生產的產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以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滿654.38+0000元的,處以654.38+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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