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並且沒有合理理由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和銷毀侵權復制品。停止使用和銷毀侵權復制品會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