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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文獻中的法律正義理論

1.平等。第壹,數量對等,即每個人得到的和其他人得到的在數量和容量上相等;二是比例對等,即根據每個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稱的東西。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基於人們對組成城邦的要素的貢獻。誰的政治道德比別人優越,誰在城邦實現美好生活的過程中行為最良性,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享受更多的利益。

2.適度。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倚,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裏士多德認為,人類所有的行為都有過度、不足和適度三種狀態,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征。社會也是如此,分為極富者(往往勇於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惰無賴,容易犯小罪)和中產階級。只有中產階級才是貧富矛盾的“最佳中立仲裁者”。所以中產階級最適合做統治者和立法者。1.自然法和成文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以正義為基礎,是存在於社會中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成文法是實在法,是人制定的。自然法高於成文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就是憲法,規定了國家治理的形式、統治者的數量和產生方式、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善法與惡法。在真正的政權下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好法律;所有在非正常政權下制定的法律都是惡法;

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是希臘城邦由來已久的習俗或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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