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度。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倚,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裏士多德認為,人類所有的行為都有過度、不足和適度三種狀態,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征。社會也是如此,分為極富者(往往勇於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惰無賴,容易犯小罪)和中產階級。只有中產階級才是貧富矛盾的“最佳中立仲裁者”。所以中產階級最適合做統治者和立法者。1.自然法和成文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以正義為基礎,是存在於社會中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成文法是實在法,是人制定的。自然法高於成文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就是憲法,規定了國家治理的形式、統治者的數量和產生方式、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善法與惡法。在真正的政權下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好法律;所有在非正常政權下制定的法律都是惡法;
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是希臘城邦由來已久的習俗或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