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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和所有權

法律分析: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區別: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壹種財產權,所以也叫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最完整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可持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利。使用權定義為在不改變其本質的前提下,依法使用財產的權利。通常由所有權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據法律、政策或所有權人的意願轉讓給他人。例如,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權根據國家的授權使用自己管理的國家財產。從民法中所有權的相關原則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功能,使用權是實際使用的權利。從商品房買賣示範合同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總局和建設部聯合制作的示範合同明確要求買賣雙方對建築物屋頂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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