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由國家民政部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轉業。士官是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職工。士官分配到國企、企業當工人,也是強制性的,屬於編制,但這個編制並沒有機關事業單位強調的那麽突出,只有國家退役士兵享受政府安置的待遇。如果士官轉為事業單位工人,這也是必須的。轉業到事業單位的士官,享受同職級職工同等待遇。我們在把握這個問題的時候,首先要解決接收問題。只要接收了,編制問題自然就解決了。但是士官在被事業單位錄取之前,不應該承諾不做編制,因為士官的安置本身就是強制性的。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