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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習俗與法律的區別

原始社會法律與氏族習慣的根本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壹,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批準。原始社會的氏族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過程中自發形成的;

第二,它們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和意願。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原始社會的氏族習慣反映原始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和意誌;

第三,兩者保障執行的力量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執行的,原始社會的宗族習俗靠的是輿論的力量、傳統和首領的威望。

第四,適用範圍不同。法律適用於國家主權領土內的所有居民,原始社會的尋氏族習俗只適用於本氏族成員。

第壹,機構不同,原始社會是沒有社會分工的自治團體,不可能高度分化立法機關。所以無法制定和批準。

第二,階級原因不同。原始社會還沒有劃分為不同的階級,所以沒有統治階級,更不用說其意誌。

第三,因為原始社會結構單壹,沒有階級,沒有國家,沒有專門的司法機關,所以沒有權力保證執行。

第四,因為原始社會沒有國家,沒有規範固定的不特定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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