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內心支持和真誠信仰是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和發揮作用的重要力量。法律的權威性還取決於法律能否有效實施,能否真正發揮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任何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實施,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必然不會成為權威的法律,或者說不會獲得法律的權威。而法律要想得到有效的實施和有效,首先全社會都要相信法律。就像美國法學家哈羅德壹樣?波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是無用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成為堅定的信仰,才能內化為人們的行為準則。對法治的信仰是指人們真誠地認同、依靠、遵守和捍衛法律。法治壹旦成為信仰,人們就會長期自覺自願地遵守法律,把依法辦事作為自己的生活習慣。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說,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銅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裏。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如果法律不被人民尊重和遵守,它將成為壹紙空文。如果壹個社會的大多數人對法律沒有信任,認為問題不能靠法律解決,仍然要靠上訪、信訪,去找門路、找關系,甚至采取聚眾鬧事等極端行為,那就不可能建設法治社會,法律也必然沒有權威。因此,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內心支持和真誠信仰是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和發揮作用的重要力量,也是法律獲得權威的重要力量。如果法律沒有得到人民內心的支持和真誠的信仰,它當然不會獲得權威。要加強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真正讓人民群眾認識到法律對他們有用,法律能真正維護他們的權益,讓他們發自內心地擁護和真誠地相信法律,從根本上樹立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