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它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最早產生於英國,後來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18世紀至19世紀,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最終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壹。英美法系也有兩個分支,即英國法和美國法。兩者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差異。
大陸法系壹詞中的“大陸”壹詞指的是歐洲大陸,故又稱“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壹起是世界上兩大重要的法律體系之壹。法國、德國、意大利和日本都采用大陸法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除外)借鑒了大陸法系,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大陸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而後在歐洲中世紀晚期(約12至15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再次受到重視。到了十八世紀,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都頒布了法典,試圖列出各個法律分支的規範,所以大陸法系也被稱為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