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立信息和電信服務基本規範的聯邦法案
(1)使用電信服務。標準化和統壹經濟條件下電子信息和通信服務的不同應用。對於網絡上的信息內容,電信服務提供商根據不同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電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對其提供的信息內容承擔全部責任;對他人提供的信息內容承擔法律責任,但以電信服務提供者知道該信息內容並在技術上足以阻止該信息內容上傳為限;對於將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轉介給他人的鏈接的使用,如果因為用戶的要求而自動暫時持有該信息,我們將不承擔法律責任。
②電信服務使用中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它規定了個人數據處理的原則、服務提供商的責任、用戶的權利,並確認了聯邦數據保護專員的機構責任。
③電子簽名法。建立安全可靠的電子簽名基本規範,包括主管部門、認證機構、認證內容、數據保護等。
(4)刑法修正案。規定視聽資料、數據存儲設備、觀點等表達形式與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