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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與比較法的概念比較

比較法不是像某個國家的民法、刑法那樣的法律。民法和刑法都有各自調整社會關系的對象,都有各自調整這些關系的具體法律規則;比較法既沒有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沒有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則。簡單地說,比較法是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雙邊或多邊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比較法學和比較法研究在本質上具有相同的含義,後兩者比第壹個更準確,但在大多數法學家中,比較法已經成為壹個約定俗成的術語。

比較法或比較法的特點主要在於通過比較的方法研究法律。當然,人們的認識過程總是不同程度地借助於比較來進行的,任何科學都是如此,但比較法不同於法學的其他學科,其主要特征和方法在於比較。

比較法比較的法律是指不同國家的法律。這裏所說的“不同國家的法律”的含義相當寬泛。比如在空間上,壹般指國內法與外國法的比例,或者不同外國法的比例。只是國內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壹般不屬於現代意義上的比較法範疇。但也有法學家認為,聯邦法與州法(包括美國各州的州法)之間、州法之間的比較研究也屬於比較法的範疇。

法律的比較研究壹般可以分為三個過程。首先是掌握要比較的不同國家的相關法律信息;二是比較這些不同的規律,即找出它們的異同;最後,分析異同原因,做出適當評價。

法律就是調整社會關系,換句話說就是解決社會生活中的某個問題,從而找到不同國家法律的異同,也就是找到解決類似問題的不同方法。比如不同國家是否采用法律手段控制人口增長;如果都采取法律手段,那麽我們可以對比壹下他們分別采取了哪些法律手段,比如規定法定結婚年齡,法律上允許墮胎,法律上獎勵或制裁是否符合計劃生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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