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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的作用

壹般來說,比較法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不同國家的法律”涵蓋非常復雜的情況,包括:

1.不同社會制度國家(如壹個資本主義國家和壹個社會主義國家)之間的法律;

2.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如壹個社會主義國家和另壹個社會主義國家)之間的法律;

3.屬於同壹社會制度但法律傳統或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如屬於英美法系的美國法和屬於大陸法系的西德法);

4.屬於同壹法律傳統或法系的法律(像屬於大陸法系的西德和日本的法律)等等。壹些法學家認為,屬於同壹法律傳統或法律體系的法律的比較研究稱為“微觀比較”;對差異較大的法律,即不同社會制度或不同傳統或法律體系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稱為“宏觀比較”。法律的宏觀比較比微觀比較復雜,研究者應該具有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和更高的科研能力。壹些法學家認為,對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稱為法律的“外部比較”;對同壹社會制度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稱為“內部比較”。①對相同或不同的社會制度或法律傳統(法系)的法律進行壹般性的比較研究。通常被稱為“比較法導論”的書籍就屬於這種類型。其中,世界各國法律常分為以下幾類進行比較研究,即英美法(或英國法和普通法)、大陸法(或民法、羅馬法和羅馬-德國法)、印度法、伊斯蘭法和社會主義法,等等。

(2)上述法律各部門的比較研究(如比較憲法、比較刑法等。)或者對法律各部門的具體制度、原則和概念(如陪審制度、夫妻財產制等)進行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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