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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程序

調查收集證據,了解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相關權利,進行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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