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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制度是國家設立、審查和確認市場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包括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

市場準入制度是國家幹預市場的基本制度。作為政府管理的第壹個環節,它不僅是政府管理市場的起點,也是壹系列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壹項基本的、極其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

其表現是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市場主體資格的條件和取得程序,通過審批和登記程序實施。市場準入制度是國家和政府允許公民、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條件和程序規則的各種制度和規範的總稱。

市場準入的相關模式:

1,放任模式。也就是說,國家對主體進入市場采取不幹預政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進入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不受法律禁止。壹般認為,在自由資本主義早期,壹些西方國家采取了這樣的立法模式。

2.特許經營模式。特許經營原則是指主體以專門的法律或命令的方式進入市場的情況,主要用於通過設立企業進入市場。

3.行政許可模式。行政許可又稱審批,是指只有國家行政機關批準才能設立企業。核準原則的特點是可以防止企業亂設,但如果適用範圍過大,則不利於企業設立,因此該原則的實施範圍日益縮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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